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的简易程序是独立的 第一审程序 ,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简易程序旨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对于简单的、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