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
释义 | 行政复议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在本级或者上级部门择一选择; 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的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作用包括: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一、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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