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奖销售行为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在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前,经营者需要清楚地公布奖项的种类、参与资格、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名称、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和弃奖条件,以及主办方的联系信息。对于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同时,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 法律分析 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经营者需要清楚地公布奖项的种类、参与资格、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名称、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和弃奖条件,以及主办方的联系信息。这些信息不能随意变更,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影响兑奖活动。但是,如果有利于消费者的话,经营者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2、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3、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4、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5、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6、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律师补充: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结语 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经营者需要清楚地公布奖项的种类、参与资格、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名称、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和弃奖条件,以及主办方的联系信息。这些信息不能随意变更,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影响兑奖活动。但是,如果有利于消费者的话,经营者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2、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3、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4、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5、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6、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7、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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