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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怎样推翻事故认定书
释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30日内审查复核申请,如确有违法程序可反映情况要求重新认定。若仍不满,可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推翻交警认定书,法庭可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法律分析
    1、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写清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以一次为限。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程序违法,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阐明理由,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尽力推翻同样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庭对其进行审查、质证后,如果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就可以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拓展延伸
    如何有效驳斥事故认定书
    要有效驳斥事故认定书,首先需要仔细研究认定书中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认定书中的每一项事实,您可以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调查,以找出可能存在的错误、遗漏或不准确的地方。同时,您还可以寻找额外的证据来支持您的反驳观点,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专家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在撰写驳斥意见时,应清晰地列出事实和证据的不足之处,并提供具体的反驳理由。此外,您还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先例或法规来支持您的观点。最后,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以确保您的驳斥意见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结语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引发异议时,可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级机关将在30日内审查事故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及程序合法性,并作出复核结论。如存在办案程序违法,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要求重新认定。若对认定书仍不满,可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查、质证及呈现足够证据,推翻认定书并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调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报警和受案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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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0: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