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轻微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2.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3.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特大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价法规[2010]48号)第六条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初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或有违法所得但数额不大,且能主动全额清退,消除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危害后果的。对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后责令改正,一般不予处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三)诱骗、串通他人违法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六)拒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七)抗拒、阻碍检查的; (八)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本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暴力抗拒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检查人员的; (三)组织、煽动或胁迫他人违法,情节严重的。 (四)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九条行政相对人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