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的认定事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 2、事故地点; 3、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4、机动车牌号和保险凭证号; 5、通行方向和接触部位。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7、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