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对监事的人数有何要求 |
释义 |
法律主观: 监事作为公司存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必须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选监事成员的时候应该再三斟酌。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所以,董事会设3人,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可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即可,若设立监事会,则至少三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1)为了维护企业、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企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2)企业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企业股东会审议批准。(3)企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1)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随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②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③当董事、总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④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⑤必要时(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⑥监事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⑦当企业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企业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⑧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企业有交涉时,代表企业与董事进行交涉;⑨当调查企业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企业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⑩《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监事会必须对企业履行以下义务:①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②对企业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③监事不得从事与企业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监事会会议(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2)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3)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4)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5)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1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6)监事会会议应作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3天内分发给各监事。(7)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监事(1)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熟悉财经法律、法规、企业管理流程;②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③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④国家公务员、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2)监事为企业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3)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①任期届满;②从事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③监事自动辞职。(4)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大会据实确定后由企业支付。附则(1)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2)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3)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数要求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规定为3人以上,具体人数一般视公司的股本规模、职工人数而定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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