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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流程
释义
    (一)条件
    1、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说明:
    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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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12: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