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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填写
释义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写
    工伤又称作职业伤害,员工在生产劳动中为受雇于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员工由于外部因素受到的身体伤害称作工伤。工伤要在一年之内提交申请,过了这个期限,劳动保障部门就不会支持工伤的认定了。
    工伤要经过工伤认定,受到工伤的员工都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的具体内容如下。
    1、所有填写的内容都要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的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可以辨认。
    2、在申请人处填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加盖的公章盖在用人单位名字上面,公章上的字迹清晰可见。
    3、事业单位的员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单位的员工填写自己的工作岗位。
    4、在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到伤害具体的身体部位,例如左部小腿,右部手臂,左手无名指等。
    5、工伤类别属于职业病的,在诊断时间一栏内填写的时间是职业病确诊的时间,工伤类别是身体受到外部伤害或者直接死亡,填写的诊断时间是初次诊断的时间。
    6、职业病坚定要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时间,用于职业病鉴定。职业病名称一栏内填写的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上书写的名称,接触职业病时间填写职业病实际接触的时间,不是职业病工伤种类的不用填写。
    7、受伤害经过简述一栏,填写受到伤害的准确时间和地点,员工所从事的工作职位,发生事故的原因,受到伤害的具体身体部位。如果有目击者,应该填写目击者的陈述证词,并附上目击者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8、职业病填写自己的作业场所和用人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诊断证明书的确诊时间和确诊结果。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一栏填写是或者否,需要确认受伤害职工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填写的所有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不得存在虚假谎报的情况。
    9、用人单位意见一栏,需要用人单位填写是或者否,确认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仔细审查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所有内容全部是事实,法人代表填写自己的名字,并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0、劳动保障和行政经办人审查资料和意见一栏,填写职工的申请表格的具体时间,补正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同意受理次工伤认定。
    11、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应该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班和下班的考勤卡或者证明受到工伤的时间是在自己的工作时间的证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可以是工作证,工资卡,工卡等。
    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应该履行的义务,申请工伤认定有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限制的期限,法院等相关部门将不预受理案件,所以工伤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工伤认定,受到工伤的职工和亲属可以在一年之内自行申请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格时间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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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