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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署名权能不能被继承
释义
    署名权作为作者一项基本权力,有一定的继承权,署名权能够被继承;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是不能继承的,因此,关于作品的署名、修改等权利,继承人是不能行使的,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保护,当受到侵犯后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署名权能不能被继承
    署名权作为作者一项基本权力,有一定的继承权,署名权能够被继承;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是不能继承的,因此,关于作品的署名、修改等权利,继承人是不能行使的,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保护,当受到侵犯后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
    署名权可以发生继承吗
    署名权作为作者一项基本权力,他有一定的继承权,署名权能够被继承。《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关于著作权的继承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是不能继承的。继承的只能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且只能有50年的期限。因此,关于作品的署名、修改等权利,继承人是不能行使的。当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保护,当受到侵犯后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二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应按《继承法》继承。如果著作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将著作权指定由某一继承人享有,则按照遗嘱继承执行;若将著作权指定由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则按照遗赠执行;如果著作权人没有订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著作权的继承问题。三是如果作者死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四是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由此看来,署名权作为作者一项基本权力,他有一定的继承权,我们的署名权能够被继承。
    继承人能不能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能不能放弃
    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义务和权利不同,权利可以被放弃,继承权可以被继承人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哪些房产不能被继承
    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单独所有:指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去世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去世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同的只是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情况。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房屋遗产。只有使用权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的规定。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一些如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的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不受保护,也不能继承: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各继承者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也需要各继承者之间相互友好协商。
    
     该内容由 冯绍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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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3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