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家机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政企彻底分开,国家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不再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将会逐渐减少,乃至于最后消亡。 二、私营企业、私营公司 通说认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犯罪行为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新颁布的《公司法》中也规定,一人就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私营公司应当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职能部门 通常情况下,单位的分支机构虽然行政管理上隶属于该单位,但他们都有固定的名称、场所、资金、设施和工作人员,并经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以独立地承担经营活动中责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我们认为,单位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由乡镇政府来指导其平时的工作,它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安部对内蒙古公安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表示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