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在刑法中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刑法中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规定及构成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0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违反卫生部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案追诉。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从事相关行为的人员,客体是传染病菌种、毒种,结果是造成严重后果。该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 法律分析 一、刑法中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0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行为有哪些? 1、罪体 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行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至于具体行为,刑法并未明文列举。因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罪的具体行为。 客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客体是传染病菌种、毒种。 结果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结果是造成传染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这里的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区域内传播。后果严重,是指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伤。 2、罪责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结语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该罪行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行为、客体和结果,罪责形式为过失。此罪的后果严重,对社会秩序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于从事相关活动的人员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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