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简易程序,但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 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2、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