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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账户失效已逾多年
释义
    保全账户的失效时间与财产保全的结束时间相关,不同财产有不同的保全期限,到期未续封或续冻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法律分析
    一、保全账户是多久失效
    随着财产保全的结束,保全账户自然也失效了。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各类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二、我国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结语
    财产保全的期限根据不同财产类型而定,需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保。银行账号、存款保全期为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房产、土地保全期为首次二年,续封一年。股权保全期为首次二年,续冻一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上市公司普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债券保全期为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车辆无期限限制,机器设备、货物保全期为首次一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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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