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审议通过。但该法未明确要求债权债务和解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审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债务纠纷,约定偿还债务的期限、方式和保证措施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司因经营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协商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依法进行程序。”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要求债权债务和解程序需要进行公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债务和解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