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将《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八、将《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