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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市死亡工伤最新如何补偿
释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成都市社
    法律分析
    一、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50个月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办发[2003]48号)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成都市社保工伤比例
    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下。
    一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7%×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四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六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七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6%×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八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例如,成都市2019年的市月均工资为5425元,假设一类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处于成都市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150%之间,则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0.2%×3000=6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其工伤赔偿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成都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其子女、配偶、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具体来说,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丧葬费:成都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办理丧葬手续后,可获得丧葬费,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成都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其子女、配偶、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中,配偶每月支付其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支付其本人工资的30%。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成都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因工死亡后,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成都工伤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有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支持。
    结语
    根据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外,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上表所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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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2: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