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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规定职工宿舍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宿舍给员工居住和使用,但如果用人单位提供宿舍给员工居住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一般规定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学生宿舍的消防、电气、楼梯、台阶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要求。《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布局及建筑中规定:1、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2、学生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学生宿舍用房一般由居室、管理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及清洁用具室组成。4、学生宿舍的消防、电气、楼梯、台阶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要求。5、学生宿舍的建筑装修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害的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止由建筑装修材料造成的生物性、化学性、放射性等室内环境污染。6、为保证充足的空气量,宿舍居室净高不宜过低,原则上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低于3米。在采用双层床时,不应低于3.1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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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