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和诱供的;2、对被伤害的人和证人你进行体罚、对其进行威胁或者诱骗等非法的手段来收集证据的;3、将证据藏起来,或者将证据消灭的一些破坏证据的行为;4、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的制造假的案件;6、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的利益的;7、贪污等这些行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