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在审查起诉前询问 犯罪嫌疑人 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个规定也适用于 单位犯罪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要讯问 诉讼 代表人,听取他和委托人的意见。这一方面有利于审核有关 证据 ,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有利于让其行使辩护权,有利于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这也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刑事诉讼 法规 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