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监督制度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的制度,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行政监督有哪些分类原则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二、行政监督标准有哪些 1、宪法标准。以国家宪法为标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制定的规章、制度、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2、法律标准。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类法律为准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遵循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3、纪律标准。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有效运转,不仅需要一定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需要大量的针对具体政府部门的纪律和制度。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及行为规范,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 4、公共政策标准。公共政策是政府制定的调节社会利益关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定、准则和策略等。执行政策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职责,违反政策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 5、还有职业道德标准、合理性标准等等。 法律规定: 《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法律客观: 《临夏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本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二)审查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协调处理各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九)办理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