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指负责这个案件的公安、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发生了变更,换个人承办这个案件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