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原来由甲法官办理的案件因甲法官有事或者回避问题转交乙法官办理。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为了确保不发生冤假错案,公诉成员严格按照承办人审查、集体研究、检委会决定的办案要求来办案。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严格把关,对于不应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作撤案处理。可能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变更,也可能是承办法官主动回避而变更。还可能是承办法官有病请假、临时出差开会、参加培训、被处分等特殊情况而不能承办案件而变更。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