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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居住证深圳
释义
    本文介绍了深圳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原件、代办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窗口递交申请。受理点在初步核对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则即时告知理由。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将签注居住证并顺延有效期。办理流程简单,所需材料齐全即可办理。
    法律分析
    一、深圳居住证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窗口(派出所、街道办)递交申请,流程开始。
    第二步:受理。受理点在经过初步核对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也会即时告知理由。
    第三步:审核。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门会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公安机关根据反馈的核实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步:审批。公安审核结果即为最终审批结果。
    第五步:办结。审核通过的公安机关系统后台即时签注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顺延。此时业务办结、流程结束,无实体证件送达。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个人去办理深圳居住证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2、申请人近期(5年内)数码照片图像号原件原件一份;
    3、代办居住证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单位授权委托书;
    5、承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办理深圳居住证需要以下材料:
    1. 身份证件: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 居住证申领表:申请人需要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领表》并签名。
    3. 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者他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含房屋地址、房屋所有人姓名、租赁期限等基本信息。
    4.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者他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单位、缴费时间等基本信息。
    5. 纳税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者他人在本市的纳税证明,纳税证明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纳税单位、纳税时间等基本信息。
    6. 义工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者他人的义工证,义工证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义工单位、义工时间等基本信息。
    7.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在校证明、荣誉证书等。
    综上所述,办理深圳居住证需要提供以上材料,并且办理流程较为繁琐,建议申请人提前了解相关规定,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结语
    深圳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办结五个步骤。申请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原件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窗口递交申请。受理点在初步核对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则即时告知理由。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门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公安机关根据反馈的核实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系统后台即时签注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顺延。此时业务办结、流程结束,无实体证件送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向其说明理由。个人去办理深圳居住证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原件、代办居住证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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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