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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家口各类户口办理程序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户口申报事项的相关内容及其管理分工。户口申报事项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分户和并户、市内户口迁移、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高校学生毕业离校前户口迁移、军队士兵退役落户、公民因私出国(境)定居、公民申请退
    法律分析
    以下是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的说明:
    1. 出生登记: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出生登记。
    2. 死亡登记: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死亡登记。
    3.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4. 分户和并户: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分户和并户。
    5. 市内户口迁移:如果是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需要市内户口迁移的情况,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6. 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 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 经市、县公安机关核准同意后的各项户政业务: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经市、县公安机关核准同意后的各项户政业务。
    11.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县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
    1、公民变更更正姓氏、性别、民族、籍贯,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更正名字,补登(录)、删除;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出生满一年未申报户口;
    4、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
    1、出生日期更正、疑难户口。
    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张家口市各类户口申报办理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1. 申报户口: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窗口进行申报,并填写《户口申请表》。
    2. 审核资料: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对申报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
    3. 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打印《户口簿》和《户口登记卡》:审核通过并符合条件后,公安机关应打印《户口簿》和《户口登记卡》。
    5. 发放《户口簿》和《户口登记卡》:公安机关应将《户口簿》和《户口登记卡》发给申请人,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6. 信息录入:申请人应携带《户口簿》和《户口登记卡》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录入,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使用。
    根据以上步骤,可以看出,在办理各类户口申报时,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公安机关也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做好户口申报管理工作。
    结语
    以上是对户口申报事项的说明,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相应的户口申报事项。对于需要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应由县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而对于需要上报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则由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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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5: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