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无权处分效力有什么规定,无权处分的分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订立处分合同。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合法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因此,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无权处分效力有什么规定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无权处分的分析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处财物的处分权,而出售财物,造成财物所有权无法转移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行为主要是指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即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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