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市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
释义 |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年满50周岁仍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经企业同意,也按55周岁),女性高级专家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年满6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危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累计满8年。 (3)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年龄没达到 50、45周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作为病退,而是领取定期生活费。 (二)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必须为其补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后,再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 (三)缴费年限满10年或15年缴费年限满10年是指:1998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8年6月底前退休,缴费年限合计达到或超过120个月。缴费年限满15年是指:1998年7月1号以后底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以及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7月1号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达到或超过180个月。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这类人员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目前是1312元,和其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就是缴费基数的11%,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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