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 |
释义 | 扬州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具体如下: 1、一类、二类门特病种均为500元,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100元,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2、一类门特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类同个人缴费低档标准住院医疗待遇;二类门特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5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总额为1500元; 3、同个人缴费低档标准相应规定; 4、一类门特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类同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住院医疗待遇;二类门特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7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总额为2000元。 扬州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政策具体如下: 1、起付线为500元/年; 2、政策范围内用于治疗本病的费用报销8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 3、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实施病种及待遇叠加政策。同一参保人患有两种及以上二类门诊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每增加一个病种补助限额增加500元,最高补助限额为3500元。 综上所述,一般诊疗费按规定实行定额报销,一个年度内依据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前3年参保人员实际发生门诊平均人次确定该机构一般诊疗费的门诊人次数,每次门诊分别按9元、5元标准报销,一般诊疗费纳入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总额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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