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管辖法院是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