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
释义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局告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敏链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桐拿明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余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3.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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