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贷款必须要签车辆买卖合同吗 |
释义 | 买卖抵押车合法,但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存在债务或者担保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抵押车在没有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进行过户的,若是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购买,那么在本质上其实是属于转押的一种形式。如果要想抵押车能够过户,那么必须要车主签订解除抵押协议才可以,不过难度很大,因此大部分的抵押车都无法过户。 一、买卖合同签订的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等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二)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三)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四)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五)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六)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七)检验标准和方法; (八)结算方式; (九)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十)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一)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对合同实践的科学归纳。买卖合同具备以上条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就能得到较为明细的确定。当然,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况不同,其内容也会因情况而异。例如,标的物是不动产,就不存在运输问题;只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才涉及支付货币与价格术语的选择问题,国内买卖则一律以人民币结算;同样,只有涉外买卖合同才涉及到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体现了立法对民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充分保护。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为此,《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仅如此,该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上述规范仍不能确定的补缺性规则。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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