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外省市户籍人员与天津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满10年,且年龄满35周岁,或双方年龄均满50周岁,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 非农业户口 。外省市人员结婚投靠我市非农业人口落户受理条件1、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满10年,且年龄满35周岁,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非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要求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10年,不含在我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2、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双方年龄均满50周岁,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非农业户口。(要求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3年)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2、《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 收养登记证 》和 办理收养手续 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7、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