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户口孩子随迁手续怎么办理? |
释义 | 应注意以下事项: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转移登记规定, 一、市内转移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民离开户籍登记常住地长期居住,转移人或户主应立即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转移登记。第45条,由于搬迁和购买住宅,我市内6区、环城4区、滨海新区之间或2区3县之间搬迁户口,以下资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宅所有权证明书。转移人不是住宅主的,必须提供住宅主同意定居的书面证明资料和转移人与住宅主的亲属关系证明资料。与他人共享住房所有权申请定居的,应当按照一家一户的原则,所有共享所有权人共同提出同意定居的书面证明资料。第四十六条是我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和两区三县之间的夫妇、父母和孩子(外)祖父母和孙子之间避难转移,以下资料向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 (1)避难者和避难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证明书()避难者和家里有权者的声音。 (3)避难者和避难者。第四十七条是离婚户口从原配偶户口迁出,如果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在亲属同意的前提下,没有人可以避难亲属成为家庭。 二、搬迁市外第四十九条,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亲属避难、退休学等原因,需要将户籍转移到外务省市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一)录取学生 1、《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分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到达证书》。 (三)工作调动或亲属避难(包括博士后录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转入地公安机关发行的《转移证》。 (四)市大中专学生退学,休学,被开除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学校相关证明资料。注意:市民必须收到户口簿和转移证明书支付劳动费。请自己准备零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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