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刑事法规,也包括民事行政法规。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 其次,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积极意义有:一是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果用尽法律救济途径,需要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申诉——检察机关抗诉——行政诉讼再审”等程序。而通过检察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该行政机关自行变更或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则不需要经过以上诸多法律程序,从而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二是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后到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以前,即使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仍须执行。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的,再回转执行。通过执行和回转执行,可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果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自行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则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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