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的侦查权是否行使完毕 |
释义 | 案子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还能侦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移送到检察院进行批捕,案件还回到公安机关,公安可以继续侦查,然后送到检察院起诉;另一种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时公安机关又有权进行侦查。 法律分析 案子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还能侦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移送到检察院进行批捕。然后案件还回到公安机关,公安可以继续侦查,然后送到检察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时公安机关又有权进行侦查。 拓展延伸 检察院是否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了适当的侦查程序? 是的,根据我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行使侦查权时必须遵守适当的侦查程序。侦查程序的适当性包括但不限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正当性等方面。在行使侦查权时,检察院应当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即依法获取证据、采取合法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同时,检察院应当确保侦查活动的合规性,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侦查活动的正当性也是检察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要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检察院在行使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的侦查权时,应当确保侦查程序的适当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结语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行使侦查权时,必须遵守适当的侦查程序,包括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正当性等方面。检察院应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依法获取证据,采取合法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同时保护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检察院还应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应确保侦查程序的适当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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