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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释义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也开展得有声有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忽视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立案监督工作心存疑虑,认为是马后炮,搞不好会造成工作被动,影响检察机关的权威。也有的人担心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会伤了公检两家的和气,不利于开展工作。
    第二,监督对象不够全面。刑事诉讼法把立案监督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有立案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排除在外,失于全面。
    第三,监督范围界定过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实施监督,这种界定把包括受理、审查、调查、立案等环节的立案活动监督限制在立案一个环节,而忽视了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和侦查机关根本没有受理更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等情况的监督。
    第四,监督时效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时效未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规定亦不具体。如控申部门受理立案监督案件后,审查期多长,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充分,批捕部门应限多长时间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答复控申部门等等,以上诸环节都缺乏时效规定,使办案周期延长,影响人民检察院严肃执法的形象。
    第五,监督线索来源不广。当前,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自被害人控告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但由于某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有案不报,有些发案单位怕损害单位形象不案不敢报,因而监督线索来源少,且质量不高。
    第六,监督证据收集困难。由于有些被害人报案不及时,陈述案情不到位,有些公安人员侦查时,应收集的证据未收集,到检察机关受案时,往往时过境迁,给重新取证、认定被控告人是否有罪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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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4: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