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案由规定中对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的分类,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如果争议焦点明确,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发生的争议,很明显应该立为“经济补偿金争议”;仅就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立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但现在大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都不是单一的请求,一起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对于这类案件,仅将案由列为“经济补偿金争议”或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肯定是有欠妥当的。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应该根据争议的内容: 1、从三级案由中选择案由; 2、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在二级案由中进行选择,如劳动者既追索劳动报酬,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案由应列为“劳动报酬争议”; 3、对于二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一级案由,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的事由有明确规定,包括四个层次,通常包括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的认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明确了案由,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利益。对劳动仲裁事由的认定应当详实细化。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类型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