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 3、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 5、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七条 和解协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九条 破产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公告后生效。和解协议生效后,和解程序终止,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协议未表决通过或已通过未获得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终止和解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遵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不能时,经和解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