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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人才落户条件
释义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指南:1. 条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2.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公务员(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也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相同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法律分析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如下:
    1.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 需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3. 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20年,高端人才未退休)。
    引进人才落户(新市区)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具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2、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3、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引进人才落户(新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2、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拓展延伸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大连人才落户条件及所需材料包括以下几点:
    1. 具有大连市户籍的居民,且在大连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人员,可在大连市办理人才落户。
    2. 在大连市合法就业的人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可在大连市办理人才落户。
    大连人才落户所需材料包括:
    1. 身份证件:申请人的身份证件需为有效期内的大连市居民身份证。
    2. 学历证明:申请人的学历证明需为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
    3. 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需提供大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4. 劳动合同:申请人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 工资单: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的工资单,证明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大连人才落户条件及所需材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申请人应关注大连市政府的相关通知和公告。
    结语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引进人才需要满足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20年,高端人才未退休)。而引进人才落户(新市区)则需要满足具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引进人才落户(新区)则需要满足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或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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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