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凭承租方开具的发票(普通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所以上述业务中的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应向出租方开具普通发票,但不需缴纳增值税。而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只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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