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医疗鉴定需要以下这些材料:(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是什么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21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改革的建议 (一)重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提出重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并不是否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只是出于司法实践中两种机制的矛盾及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更为复杂化,而提倡在保持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的、单一的、法律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同时,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下,对重建后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进行改革。 (二)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可以避免医方和患方因诉讼请求不同而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的效力 另外,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保证了医疗纠纷中鉴定资源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可以不用考虑选择哪一方从事鉴定工作。与此同时,随着司法鉴定的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进行鉴定,无疑增加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利益。这种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利益不平衡将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打破了双方的利益不平衡,解决了与之相关的一些社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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