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1]156号)精神,省社会保障卡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一卡通用,在满足社会保障、医疗就诊、金融服务等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逐步拓展 社保 卡在卫生、民政、计生、教育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目前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可取代原 医疗保险 卡,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就医、购药时可使用该卡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该卡可作为医院就诊卡使用;另外该卡上有海峡银行账户,在海峡银行办理相关激活手续后,该卡可作为银联卡使用;随着社会保障卡项目的持续推进,今后将逐步拓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如果您是外地市或省 医保 发放的社保卡建议您咨询当地经办机构或主管部门(政府数字办)。 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福州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信息储存、信息查询、电子凭证、身份识别、交易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智能卡。 目前市民卡可应用于医疗保障、金融支付和公共交通方面,其他领域的应用正在逐步拓展。 医疗保障方面:市民卡可用于医保支付(具备原 医保卡 功能)和医疗就诊(可替代医院就诊卡); 金融支付方面:市民卡也是银行卡,具有银行借记卡功能和电子钱包功能,可用于金融支付。启用银行借记卡功能,须持市民卡及本人有效 身份证 到福建海峡银行营业厅激活银行磁条账户;市民卡电子钱包有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两种电子钱包,使用前可到福建海峡银行营业网点或ATM机充值。接触式电子钱包用于医疗就诊,可支付个人自付费用;非接触式电子钱包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快速支付领域。 公共交通方面:市民卡分A卡(医保人员)和B卡(新农合人员)两类发放。A卡加载了非接触式芯片,可用于公共交通;B卡没有加载非接触式芯片,不能用于公共交通。目前闽运公司3字头(如301路、311路等)20余条线路240部大巴可用市民卡非接触式电子钱包付费,其它公交线路以及其他领域的应用正在积极推进中。若要用市民卡刷卡乘车,需先给市民卡非接触式电子钱包充值。 法律客观: 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人社部表示将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淮,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卡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从这一名称的含义上讲,发放的对象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社会保障的人群;从其内容上讲,可以涉及有关个人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既包括社会保险,也包括就业服务,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管理需要,还将更多的社会管理事务也放入其中;从其涉及的地域上讲,这是全国范围内可以使用的IC卡,可以适应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系统联网的需要,适应人员流动的需求。要正确理解社会保障卡这一概念,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卡与其他行业性IC卡,特别是同银行卡的关系。由于社会保障卡上存有的供持卡人在医院就医结算的“个人账户”,类似于银行卡的“电子钱包”,一些地区或厂商便采用银行卡的标准来设计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标准是针对银行卡应用而制订的规范,其文件存储格式、指令操作、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是针对与金融有关的各种交易行为设计的。而劳动保障领域发放的IC卡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其主要功能是对信息记录进行管理,与银行卡的功能有很大不同。社会保障卡中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同银行卡中的“电子钱包”有本质的区别,它记载的是个人账户中“帐”的情况,而不是真正的“钱”。持卡人将个人账户余额划到卡中之后,医疗保险机构仍然要对账户的使用负责,即使持卡人的卡丢失、损坏,只要挂失前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未被他人冒用,便仍旧归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卡面所有,仍可以使用这部分账户进行医疗消费。而银行卡中的电子钱包一旦用户将钱圈存到卡中,这笔钱便同银行无任何关系,一旦卡丢失、损坏,其损失完全由持卡人承担。因此,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绝不能采用电子钱包的模式进行处理。还有些地方将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放到一张卡上,对此,是不提倡的,因为将商业性应用和管理性应用集于一卡,在管理上会造成许多弊端,会给持卡人和管理机构带来许多不便,甚至给持卡人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