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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是什么?
释义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从经营者处获得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出具。经营者有义务依法履行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法律分析
    购货凭证是指消费者在向经营者购买商品后,从经营者处取得的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所谓服务单据,是指消费者接受服务后,从经营者处获得的发票或其他书面凭证。发票、信誉卡、服务单、保修卡等,都是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具体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经营者对此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结语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内容,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这些凭证,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营者出具。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一条\t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四条\t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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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6: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