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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包括提供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这些凭证和单据是证明购销活动完成和提供服务后,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向商品购买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出具的证明购销、服务活动存在或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这些凭证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名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等。购货凭证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且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商业惯例提供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如果消费者要求获取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必须提供。
    所谓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指,购销活动完成和提供服务后,或者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履行后,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向商品购买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出具的证明购销、服务活动存在或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等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名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有多种作用。就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作用来说,起到证明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则是证明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让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出具完整的、合格的和真实的凭证和单据。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不注意过要凭证和单据,或者拿到后不注意妥善保存,结果在事后因产品质量、数量或服务的效果达不到标准而引起纠纷时,无法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由此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然,在凭证和单据丢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如果能以其他证据确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主张也可以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技术支持。再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索要或者忘记索要凭证和单据的情况下,也应积极、主动地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条规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来提供商品或服务,同时也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在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经营者必须以消费者的权益为出发点,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
    其次,这一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意味着经营者不能通过不公平的手段来获得利益,也不能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更不能欺骗消费者。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它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来提供商品或服务,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且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商业惯例提供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指证明购销活动完成和提供服务后,或者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履行后,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向商品购买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出具的证明购销、服务活动存在或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等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名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有多种作用。就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作用来说,起到证明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则是证明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让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出具完整的、合格的和真实的凭证和单据。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不注意过要凭证和单据,或者拿到后不注意妥善保存,结果在事后因产品质量、数量或服务的效果达不到标准而引起纠纷时,无法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由此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然,在凭证和单据丢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如果能以其他证据确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主张也可以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技术支持。再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索要或者忘记索要凭证和单据的情况下,也应积极、主动地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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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5: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