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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解决共同债务问题?
释义
    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债务需要根据债权和债务产生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为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一般来说,共同生活形成的债务应平均分担,而个人名义的债务由个人承担。然而,如果债权人能证明个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能视为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此范围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一、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债务需要认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对于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二、怎样处理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
    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依据上述判断,潘艳与田锋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故而潘艳应当作为共同债务人对田锋在二人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债务需要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进行认定。对于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平均分担债务。而对于一方各人债务,可以由个人负责偿还,如双方约定各自负担的债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准,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以上判断,潘艳与田锋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潘艳应对田锋在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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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