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
释义 | 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用住房,住满5年,经检核,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元; 2、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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