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揭露同案犯的罪行是否能够立功?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是否属于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是立功。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同案犯立功是否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然而,“同案犯立功”是否适用该条规定,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立功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但在“单独犯罪”中,该条规定并不适用。因此,在办理单独犯罪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但总体来说,《刑法》第六十八条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结语 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虽然有助于侦破其他案件,但并非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犯罪分子应当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但不应被视为立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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