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需承担必要费用,由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可由法院裁决,子女可超过协议数额提出要求,拖欠可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可强制执行,可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双方可以就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遇到一方无理由拖延或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离婚是经过法院判决的,抚养费的支付已经在判决书中明确,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应定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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