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有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工作人员等,都可以依法被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