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准则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的方法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分类和会计处理方式。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与旧准则(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总账科目、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以及增值税月末与缴 法律分析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中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与旧准则(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二)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二、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1: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251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改变前后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化,而是收入确认与否的变化。新的准则体系下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成本,核算利润,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三、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过去将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为未交增值税。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的增值税。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为多交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在新的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税部分,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增值税,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例2:甲公司2007年5月份缴纳增值税共500000元,其中应缴增值税额为600000元;2007年6月缴纳增值税800000元,其中本月应交增值税额为600000元,上月应交增值税额为100000元,多交了增值税100000元。 旧的会计处理为: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00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0 而新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关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变化之后更为简单、明了,核算更清晰而且更加合理,也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拓展延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必须按照《增值税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这一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对此进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税务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增值税会计制度》也对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应税行为的具体分类、税率的确定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和规范。其次,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财务管理方向,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财务问题,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增值税会计科目变化是税收政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企业应当根据税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增值税会计科目,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以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合规化。 结语 本文介绍了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分类及会计处理方式。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与旧准则(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总账科目、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以及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三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